2.收费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义务教育的本质即免费教育。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所提供的义务教育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性质,也是国家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国际义务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免费是各国推行义务教育的主要保障。我国目前出现的以收取杂费、借读费进行乱收费和举办校中校进行乱收费的现象,不仅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的立法价值,而且加重了学生负担,导致适龄儿童辍学,严重阻碍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因此,必须彻底实现义务教育免收费用,杜绝义务教育的多收费、乱收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