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手段中还包括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强调不同的监管职责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从而避免了多头监管、相互推诿的事情发生。
相对而言,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存在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
在立法方面,首先,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而且发展速度越来越快,风险也进一步增加,因此,在2014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把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第一类,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但目前还只是一个宏观框架,没有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层出不穷,急需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但制定法律必须全国统筹、深入研究与综合考量,需要一定时间,这便使得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实际上,正如我们前面所述,互联网金融已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尽快立法和做好相应的修订工作。
最后,要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立法。我们知道,我国互联网金融真正快速发展,是从2013年开始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普通商品和服务而言,对金融商品和服务这一特殊形式,仅有修改后的第二十八条(1)这一个条款,远远不能满足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被侵害后,面临高昂的维权成本。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强对消费者的财产权、信息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诉讼权的保护,具体来说,应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风险提示方面做到清晰,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一些格式化合同,应做到清晰明了,便于消费者完整阅读与理解合同内容,还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