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再重复一遍:恶,如果它存在的话,是真理的力量发生作用的难以控制的结果。
然而,恶真的存在吗?
(二)论恶的存在
由于我们已经完全否定了对恶的同感性或先在性承认的观念,因此,我们所能有的唯一严格的思想路径,就是从我们自己的视域内部来界定恶,并因此作为一种真理—过程的可能向度来界定恶。只有这样,我们才应该考察在这一定义所被期待的各种后果,与历史上的恶或私人的恶的臭名昭著的例子(被意见所承认的例子)之间的重叠。
尽管如此,我将以更具归纳性的方式着手,因为本书的目的就在于把握这些问题的当前向度。
那些赞成“伦理”意识形态的人们很清楚地知道,对恶的确认不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即便他们整个观点的建构最终建立在这样一个公理的基础之上,即,这个问题仍然是一个意见的自明性问题。因此,他们的策略与勒维纳斯之“承认他者”的策略是一样的:他们将其论题彻底化。正如勒维纳斯最终使对他者开放的创意依赖于全然他者的假设上,伦理学的支持者们也使得对恶的同意性确认依赖于对极端恶的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