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邦国城市中,宗教信仰由诸侯决定,而在帝国城市和独立的自由城市中,宗教信仰由市政当局决定。然而,宗教改革加强了市民的自我意识和权力要求,法学家约翰内斯·阿尔图西乌斯(Johannes Althusius,1557—1638)的“共生体契约法设想”普遍流行,市民就像邦国等级反对诸侯专权那样反对城市寡头政治。按照共生体契约法设想,城市自由是建立在市民责任和义务平等以及所有人都可参与政治决策等城市共同体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而在1600年前后的经济危机和生存危机的背景下,城市中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城市“人民运动”波澜壮阔,冲突大规模发生。
在埃尔福特(1579)、亚琛(1580—1617)、奥格斯堡(1583—1591)、莱比锡(1592—1593)、但泽(1593)、埃姆登(1595—1603)、维斯马(Wismar,1595—1600)、吕贝克(1598—1605)、帕德博恩(1600—1604)、霍克斯特(Hoexter,1600—1604)、施韦比施哈尔(1601—1604)、不伦瑞克(1601—1604、1604)、施特拉尔松(1602、1612、1613—1615)、汉堡(1602—1607)、格赖夫斯瓦尔德(1603—1618)、多瑙韦尔特(Donauwrth,1607)、科伦(1608—1610)、莱姆戈(Lemgo,1612—1616)、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612—1616)、沃姆斯(1613—1616)、韦茨拉尔(Wetzlar,1613—1614)和斯德丁(1616)等城市,暴乱、革命、长时间的或短时间即得到平息的冲突此起彼伏,连绵不断。在一些较小的邦国城市中,冲突也屡有发生。